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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7號
債 權 人 百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醫院即戴念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懷寧醫院獨資或合夥登記資料(如國稅資料)及負責人戴念梓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