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非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株式会社 (OPTO SYSTEM CO.,LTD.)、Masanori Otake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