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0號
債 權 人 呂文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岳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為個人亦或公司)。
二、表明本件正確債權人,並補正簽章(台端所提簽單所載當事人為凱揚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三、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