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4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債 務 人 許晋嘉(即林予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諺融(即林予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仁(即林予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許晋嘉(即林予薇之繼承人)、呂仁(即林予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予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予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劉諺融(即林予薇之繼承人)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劉諺融(即林予薇之繼承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