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瓊玲
債 務 人 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詹連財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鼎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參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鼎成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