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0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簽章。
三、提出債務人源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