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 權 人 黃明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耀升、愛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愛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正確債權人及補正其簽章(台端所提資料顯示匯款人為公司)。
三、提出對債務人張耀升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及提出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