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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旺工程行即魏明志、魏旭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魏旭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魏旺工程行即魏明志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