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債 權 人 歐萊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秉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