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
非訟代理人 吳佩雯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悅產後護理之家(原名:愛兒堡站前館產後護理之家)、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禾悅產後護理之家(原名:愛兒堡站前館產後護理之家)更名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