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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承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建國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