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承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建國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三、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