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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承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建國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三、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