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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摩達空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旭栢 
債  務  人  林佳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摩達空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摩達空間有限公司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旭栢、林佳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