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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債 權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阮丞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如國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