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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萬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勝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