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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維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穆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錦家御宴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錦家御宴餐廳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