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耀迎科技有限公司、鄧傳耀、許美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