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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15號
債 權 人 鉅樹晶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為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補正簽章。
三、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