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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90號
債  權  人  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梓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李梓澫之戶籍設於台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