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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債 權 人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聲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全名。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