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蘇得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睿豐安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家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睿豐安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檢附載有公司原名稱、變更後名稱之變更登記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