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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752號
債 權 人 香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賢
非訟代理人 張湘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張雅茹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