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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
債  權  人  洛桑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景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佛利會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契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