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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
債 權 人 吳信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煊明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僱傭契約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