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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426號
債 權 人 台灣創芯成功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創智成功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權人最新全名,並於聲請狀底補正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