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91號
債 權 人 桃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潤國品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新潤國品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新潤國品苑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