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78號
債 權 人 世宸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乙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通冠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通冠精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7月31日〞?(請特定一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