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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債  權  人  鴻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FERNANDEZ KELVIN CUIZON(凱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000年0 月00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