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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承泰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臺端聲請狀具狀人(即聲請人)未蓋印公司章,請提出由具狀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與股別)。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