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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金昇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聲請人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與股別)。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