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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尼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格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發票人。
二、提出台端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如購買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