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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鼎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雅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二、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購買票據資料)。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