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文鈞卉即文麗香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2年8月30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說明欄之方式處分,該裁定已確定在案。俟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財產提出等額現金,附表編號1不動產部分則經管理人進行4次公開拍賣,猶仍未拍定,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應予返還聲請人。管理人於113年7月8日提出分配表,經本院於認可後予以公告並確定在案,管理人依分配表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完成分配之執行終結報告,此有分配表、公告、管理人113年10月23日函、領款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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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利範圍:6分之1 面積:58,963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90元/平方公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596號案件委託鑑定價格:884,445元 |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金服公司四次拍賣程序未拍出,故視為不易變價返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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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約金10,638元(依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裁定列計) | 聲請人112年8月14日提交等值保單解約金到院分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