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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號
抗 告 人 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斌煌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紀倍宗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有抗告人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蓋章之抗告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