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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菓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蔚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