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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舒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建彬、鍾秀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聲請人之代理人蓋章,故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