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