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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頂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文仁 
被  繼承人  池修台(亡)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池修台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花蓮縣玉里鎮,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池修台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