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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賴廣田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19,52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判決諭知主參加訴訟費用由主參加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2,餘由主參加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蔡式榖、廖雪美不服,提起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經駁回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主參加原告即聲請人於該訴訟程序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39,052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819,526元【3,639,052×1/2=1,819,526】,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相對人楊碩夫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陳報稱聲請人僅需基於輔助參加人參加訴訟,無庸提出主參加訴訟增加相對人裁判費負擔之必要,故認裁判費不應由相對人負擔;又本件起因於相對人蔡式榖及廖雪美提起行使優先購買權訴訟,其已敗訴,應負擔全部始為妥適;如認相對人楊碩夫應負擔部分裁判費用,應先命相對人蔡式榖及廖雪美負擔半數,其餘半數再依其餘相對人持分價值比例分擔裁判費用等語,惟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僅在確定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依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請求他造當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範圍及數額,至本案訴訟之實體爭執事項,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是否適當,則非此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或指定送達處所
1
蔡式穀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2
廖雪美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3
邱光儀
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40663  PALATION  ST,FREMONT  CA94539
4
邱光顯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5
邱璧雲
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1
6
朱敏男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
7
吳明蓉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8
吳明璋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9
王桂鈺
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
10
楊建國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
11
連秀春
桃園市○鎮區○○街0號4樓
12
林國俊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13
楊秀真
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14
楊碩夫
桃園市○○區○○路000○0號11樓
15
楊周秀麗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16
楊宗穎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17
楊智翔
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
18
尤淑秋
桃園市○○區○○街00號
19
張奕強
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20
黃柏翰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21
黃偉哲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8樓之4
22
邱嘉謨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23
邱嘉慶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24
楊爵聲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
25
楊鈞凱
新竹縣○○市○○○街000號14樓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
26
洪娟莉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27
邱誼卉
新北市○○區○○○道0段00號15樓
28
林光輝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29
王茶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30
楊鈞皓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
31
楊軒維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
新竹縣○○市○○○街000號14樓
32
楊中維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
1888 Brettu   Lane  SaHsburg ,PA,15681
33
楊秀美
桃園市○○區○○路00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