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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世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
            校

法定代理人  陳崑玉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6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432萬4,253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擔保金新臺幣4,324,253元,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假執行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並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提存書、執行命令、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本件兩造間假執行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訴訟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期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羅永憲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2
陳志明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
3
林惠君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桃園市○○區○○街000巷00○00號
4
洪思瑋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5
湯映雪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
6
陳珍君
桃園市○○區○○○街00○0號
桃園市○○區○○街00○0號
7
鄭淑慧
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8
鄧凱日
桃園市○○區○○○路00巷000弄0號
9
王淳驥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
鍾莉婷
新竹縣○○鎮○○路00號
桃園市○○區○○路000號
11
楊炘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2
黃雅莉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13
陳富光
桃園市○○區○○街0號5樓
14
崔怡真
桃園市○○區○○街0號5樓
15
陳光廷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