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逄鈺謹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1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前開判決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3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由兩造依前開判決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黃連財
桃園市○○區○○路0號
2
黃寶秋
桃園市○○區○○路0號
3
黃勉
桃園市○○區○○路0號
4
黃孟賢
桃園市○○區○○路0號
5
黃金村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6
黃馨儀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7
許秀香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2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8
黃一峯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9
黃明煌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10
黃美鳳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1
黃美純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5
新北市○○區○○○路000號
12
許美櫻
桃園市○鎮區○○路00號8樓之5
附表二:
編號
相對人
應有部分
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
1
黃連財
1/4
  2,258元
2
黃寶秋、黃勉、黃孟賢、黃金村、黃馨儀
1/4
  連帶給付2,258元
3
許秀香、黃一峯、黃明煌、黃美鳳、黃美純、許美櫻
1/4
  於繼承黃連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2,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