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6號
原 告 CHEMET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ANG CHIA-CHEN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