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暫字第76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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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與潘政嘉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