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
原 告 葉承翔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鍾雅如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律師提出合適之會面交往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