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煌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鋐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答辯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