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 訴 人即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道雄
被上訴人即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014元(包括本訴上訴利益100萬4,974元、反訴上訴利益98萬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