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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勝華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聿宸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      告  力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婉婷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