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5號
原 告 傅姿媛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李惠貞律師
被 告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倉中智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