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 告 張日嶸即昕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8,765元,應徵裁判費61,19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0,692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