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0號
原 告 輝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芝綾
被 告 邱君豪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